您的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收受商业贿赂30余万元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3-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今年3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工商联出台《打击侵犯企业权益违法行为 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方案》,《方案》要求,加大对侵犯企业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办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5月23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商业贿赂案件。

5月23日上午,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武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企业内部贪腐案件,由曹九利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武义县人民法院金桦院长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陆某利用其企业生产经营中负责技术管理的优势和职务便利,在与相关的上游原料企业交往中收取材料供应商好处费,丧失了作为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严重侵犯了企业的权益。”曹九利检察长当庭发表公诉意见,直指被告人陆某收受好处费的商业贿赂属性。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陆某在担任武义县某公司技术工程师期间,负责企业产品配方及原材料检测分析。陆某到公司任职后,一些原材料供应商便宴请陆某,起初未提出要求,后为了能让陆某所在公司继续采购相关供应商的原材料,主动提出要给陆某好处费。在陆某所在公司使用相关供应商的原材料后,对方就会将好处费汇入陆某的银行卡。陆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安徽、福建、河南、浙江、广西等地8家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好处费共计317032.5元。

庭审中,曹九利检察长有力指控了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深刻剖析了该起商业贿赂案件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并结合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曹九利检察长指出,作为企业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职务操守,利用企业技术管理、原材料采购方面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不仅丧失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有的职务廉洁性,更损害了企业的利益。通过该案,警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做到:一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二要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三要加强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建设。

陆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武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