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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却又当庭翻供!最后他们被……
时间:2020-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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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武义县壶山街道连坞村、白姆乡后树岭、大田乡五登村等地开设赌场,以“四六牌”的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四十余天,并安排被告人周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傅某某在赌场工作,抽头渔利在20万元以上。审查起诉中被告人认罪认罚:2020年5月22日,武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对全案证据审查后发现: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在20万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傅某某帮助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工作,同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帮助及我院充分的释法说理下,各被告人就《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与我院沟通协商达成一致,自愿在具结书上签字。

  检察院建议这样量刑……:2020年9月17日,我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当庭翻供后,他们被……:2020年9月28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却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后公诉人结合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和悔罪态度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当庭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2月2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法释法: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同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确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承担较此前《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更重刑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