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武义县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前往武义县人民法院对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被告人颜某某系武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颜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证的情况下,在公司包装车间与生产车间中间的过道上驾驶牌照为“场内浙G11586”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运输钢卷。颜某某驾驶叉车在包装车间大门附近位置与叉车前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叉车从王某某的身上碾压而过,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后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报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复,认定本次事故是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颜某某负有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曹九利检察长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该案全部证据并进行质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等因素,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颜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曹九利检察长在庭审警示教育中指出,被告人安全生产观念不强,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受害人本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综合多种因素,造成本案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当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希望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企业自身增强安全生意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