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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武义篇】向73人借款1200万!她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时间:2021-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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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少、灵活性强,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等优势,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借贷手续过于简便,监管难易处于放任失控状态,无严格资信证明更无财产担保,借贷者经营管理能力缺乏保障,群众不加以辨别防范,极易卷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中。


关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你需要知道的那些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08年以来,吴某以经营工程、卤味店缺少资金为由,以承诺还本付息,支付月息1分至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亲朋好友对外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借款,共陆续向73名社会人员借款共计人民币1201.3万元,已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共计款项人民币278.3315万元,尚有款项人民币921.9685 万元未归还。2014年,吴某因无力归还借款人本金和利息,资金链断裂出逃。

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11月30日,吴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吴某某违法所得发还各借款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广大投资人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要注意辨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个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以房地产开发、开连锁店等投资项目为名吸引投资。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人放任亲友向外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等也是表现形式之一。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往往承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针对对象大多是鉴别能力相对较低、手中有闲钱的老年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此检察官呼吁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抵制高息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务必到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有关存款、投资、理财业务,仔细审查相关机构的资质,营业范围,审查合同是否全面,是否提供抵押物、质押物,选择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你要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要得是你的本金。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符合法律规范游走在边缘地带的经济行为更是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投资需谨慎,理财有风险,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避免盲目投资,便既能规避自身损害,亦能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