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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武义篇】男子为挽留女友走极端,纵火烧房终获刑
时间:2021-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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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傍晚,武义一男子杭仔(化名)在出租屋内借酒浇愁,想着女友小花(化名)对他说分手要离他而去,心中万念俱灰、满是不甘。

借着酒意,杭仔叫来了小花,试图做最后的挽留,并且打开了煤气瓶的阀门,做好了“同归于尽”的准备,以此逼小花留在自己身边。小花到出租屋后,闻到了煤气味,她求杭仔不要这样,两人争执着将煤气瓶阀门关了又开、开了又关。见小花分手想法已决,一心想离开自己,杭仔情绪激动,对着小花大声喊道:“花,今天我们俩就一起死吧!”小花哭着求他放过自己。

不顾小花的哀求,杭仔顺手掏出打火机,在煤气瓶出气口一点,“轰”的一声,火往外喷,杭仔瞬间清醒了几分,将煤气瓶阀门关了回去。趁杭仔不注意,小花跑出了房间,杭仔随即出去追赶小花……

两人跑下楼后,火势蔓延,点燃了房间内沙发、窗帘等其他物品,有人大喊“楼上着火了”,杭仔见状又返回屋内救火,却发现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于是将煤气瓶拖离房间后跑下了楼……后附近居民和到达现场的民警合力把火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1年8月17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杭仔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杭仔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实施了打开煤气瓶阀门并用打火机引燃的行为,涉嫌放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首个罪名,其侵犯的法益客体不仅仅是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更是公共安全,因此罪行较重,刑档较高。传统上对放火的理解为: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三是试图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由于放火是极度危险的行为,因此只要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以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

检察官提醒

感情不可强求,真正的爱是希望他人过得幸福。生活中难免遇到爱而不得的时候,请双方平和理性地进行沟通,通过积极健康的方式调节心态、缓解情绪,切不可一时冲动、任意妄为。以极端方式威胁挽留对方,不仅不能解决矛盾、挽回感情,还可能会因违法犯罪将自己送进监狱,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