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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武义篇】作为证人,你没有张口就来的权力!
时间:2022-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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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前,都会先向证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在庄严的法律面前,这句话绝不是空话。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朱甲(化名)和朱乙(化名)因积怨发生争吵,进而升级为冲突。冲突中,朱甲用拳头造成朱乙面部、身体等部位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2020年11月5日,朱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武义县检察院承办人员在办理朱甲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其中一名证人黄甲(化名)所作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均不一致。黄甲在接受询问时声称,发生冲突时朱乙是用其自己的拳头殴打自己,并且朱乙还自己将头撞向地面,最终才造成了伤势。黄甲对于案件经过的描述,与朱甲、朱乙、其他证人所述完全矛盾。承办人员又对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朱乙伤势部位进行反复比对,最终认定黄甲的证言不符合现场情况,是对朱甲将朱乙殴打致轻伤犯罪事实的严重歪曲。黄甲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武义县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黄甲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武义县检察院以黄甲构成伪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武义县法院审理后以伪证罪判处黄甲有期徒刑九个月。黄甲提起上诉后,金华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月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正确客观的提供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故意作伪证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作为证人如果知道真相,请如实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切莫隐瞒事实、隐藏证据,不可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更不可趁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诽谤他人。做伪证不仅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更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