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案件聚焦
【检察故事汇·武义篇】为图快钱将卡卖,尝到甜头又拉人
时间:2022-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案情简介

小辉(化名)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博腾(化名,身份不明,在逃),通过博腾,小辉了解到,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跑分”,就可以获得一笔费用,既不需要资金投入,也不需要付出劳动,真是来钱快又不费力,小辉动心了。

聊天聊多了,小辉也知道了,所谓“跑分”,就是洗钱,将卡卖给从事网络诈骗的人员,然后利用这些卡转移诈骗获得的非法资金。虽然明白“跑分”的本质,小辉却并不在意。2021年3月至5月,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他以每张2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博腾使用,非法获利10000元。

卖卡尝到甜头后,小辉不仅自己卖卡,甚至为了赚取介绍费,还怂恿他人卖卡。2021年4月份,在自己卖了几张卡后,小辉又将业务往来认识的小英(化名)介绍给博腾,从中收取介绍费500元。

刚开始小英对此有所顾虑,为劝说小英卖卡,小辉经常请小英吃饭,还给她买烟,经不住小辉的软磨硬泡,又觉得卖卡还有收入,小英便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博腾。但是直到被抓,小英也没有拿到钱。

经查,小辉名下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及13起网络诈骗案件,入账资金总流水达184万余元。小英名下的银行卡涉及23起网络诈骗案件,入账资金总流水达238万余元。

经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小辉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小英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使得诈骗分子对下游取款的银行卡和实名绑定手机卡的需求有所增加。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两卡”),使之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群众认为仅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这种提供“两卡”的行为,绕过了实名制监管要求,成功帮助诈骗分子转移了诈骗资金,使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更有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