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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武义篇】既不申报财产也不缴纳罚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时间:2023-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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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案件

案件概况


概况

2021年9月,李某向他人借款近160万元并签订书面借条,李某的丈夫武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李某在收到借款后,抱着“搏一搏”的想法将借款全部投入到期货交易中,借款最终统统付诸东流。

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如果此时将房子卖了,所得款项也足够偿还借款。可李某却不死心,背着武某将房子偷偷抵押给了银行进行贷款,并将所有贷款再次投入进期货市场。经过李某的一番“精心”操作,贷款最终也都离她而去了。

借款到期了,钱却都没了。2022年1月,经债权人起诉,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应归还近16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承担债权人支付的5万元律师代理费,武某对李某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2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李某和武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可李某和武某却将法院的判决及裁定视若无物,既不履行判决,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22年4月,李某和武某因拒不报告财产被法院各罚款1000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李某和武某依旧我行我素,连罚款也不向法院缴纳。2022年5月,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李某和武某名下的两辆汽车并责令二人于15日内将车辆上交法院,李某和武某继续置若罔闻。之后,法院以李某和武某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武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某和武某在接受讯问时,对于“为什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缴纳罚款”这一问题,给出了差不多的回答:“反正暂时也还不起那么多欠款,感觉法院这些文书不理也没事,有钱了再去找法院谈还钱以及交罚款”。但是,法院每份判决和裁定的背后,不光有等待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还有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与强制力。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来说不是可选项,而是必填项。